县公安局:从严执法!炎陵公安查处非法经营易制爆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存案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15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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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一:

  2025年11月7日,炎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线索移送,称我县居民姜某在不具备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多次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至广东省江门市。

  经初步查明:线索中的姜某系炎陵县某化工厂的法人代表,该化工厂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生产氯酸钾的资质。于2025年4月底至2025年10月26日期间,姜某在明知自己和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的徐某无生产、储存、销售高氯酸钾、氯酸钠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将自己购买来的氯酸钠、高氯酸钾易制爆化学品出售给徐某。也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对产品流向登记,建立销售台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2025年11月17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姜某进行刑事拘留。

  案件二:

  2025年11月5日15时许,炎陵县公安局霞阳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炎陵县霞阳镇谭某欲在春节期间多销售烟花爆竹于2024年12月30日在炎陵县霞阳镇位于居民区的观音阁租了一仓库用于囤货,后陆陆续续将烟花爆竹存储到仓库内,因经营不善储存在仓库内的烟花爆竹一直未销售出去,经过检查清点共计48种289箱(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谭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收缴了非法储存的48种共计289箱(件)烟花爆竹。

  案件三:

  2025年11月27日16时许,炎陵县公安局霞阳派出所联合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民房、仓库、门面等进行摸排检查发现,周某在春节、清明期间多订购了一些烟花爆竹放在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内售卖,但因生意惨淡,周某将超出店面库存量的烟花爆竹储存在炎陵县霞阳镇位于居民区的中天花园一楼仓库内,经过检查清点共计34种115箱(件),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四:

  2025年12月2日晚上,炎陵县公安局三河派出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霞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三河辖区烟花爆竹店以及民房,进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排查。发现一民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80余箱,抓获违法人员一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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