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公示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0-23 16:16 一、行政执法主体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详见附件3)
三、主要职责权限
组织开展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种子(种畜禽)、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业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详见附件1
五、执法程序
详见附件2
六、监督方式
(一)炎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电话:0731-26222758
(二)接受上级部门、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执法对象的监督。
七、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 法律依据 | 备注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 | 法定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四十一条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附件2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程序及流程图
(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从其规定。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二)立案
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3、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
1、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3、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六)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4)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附件3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编号 | 编制 |
1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李华强 | 男 | 湘02051800001 | 全额事业 |
2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陈敏健 | 男 | 湘02051800002 | 全额事业 |
3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肖 文 | 男 | 湘02051800007 | 全额事业 |
4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李湘平 | 男 | 湘02051800005 | 全额事业 |
5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曾昭旭 | 男 | 湘02051800006 | 全额事业 |
6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潘武军 | 男 | 湘02051800008 | 全额事业 |
7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李石平 | 男 | 湘02051800009 | 全额事业 |
8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谢红群 | 女 | 湘02051500044 | 全额事业 |
9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何 虹 | 女 | 湘02051500045 | 全额事业 |
10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赖志元 | 男 | 湘02051500042 | 全额事业 |
11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霍鑫 | 男 | 湘02051500049 | 全额事业 |
12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何燕雄 | 男 | 湘02051500050 | 全额事业 |
13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罗文礼 | 男 | 湘02051500053 | 全额事业 |
14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李年生 | 男 | 湘02051800003 | 全额事业 |
15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罗满妹 | 女 | 湘02051800010 | 全额事业 |
16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颜 酃 | 男 | 湘02055300001 | 参公 |
17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黄红冬 | 男 | 湘02055300002 | 参公 |
18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石吉华 | 男 | 湘02055300003 | 全额事业 |
19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王林辉 | 男 | 湘02055300025 | 全额事业 |
20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龚海峰 | 男 | 湘02055300026 | 全额事业 |
21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汪开彬 | 男 | 湘02051500046 | 全额事业 |
22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张建林 | 男 | 湘02051500032 | 全额事业 |
23 |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戴松 | 男 | 湘02051500017 | 全额事业 |
24 | 农机事务中心 | 黄小刘 | 男 | 湘02051500048 | 参公 |
25 | 农机事务中心 | 刘国平 | 男 | 湘02051500041 | 参公 |
26 | 农机监理所 | 杨乐怡 | 男 | 湘02051500052 | 全额事业 |
27 | 农机监理所 | 王新莲 | 女 | 湘02051500054 | 全额事业 |
28 | 农机监理所 | 秦继忠 | 男 | 湘02051500043 | 全额事业 |
29 | 农机监理所 | 冯 铿 | 男 | 农机监理证43022504 | 全额事业 |
30 | 农业综服务中心 | 郭惠斌 | 男 | 湘02055300004 | 全额事业 |
31 | 农业综服务中心 | 廖洪才 | 男 | 湘02055300006 | 全额事业 |
32 | 农广校 | 彭素珍 | 女 | 湘02051500051 | 全额事业 |
33 | 农业农村局机关 | 刘书林 | 男 | 湘02051500040 | 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