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县直部门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度)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2-30 16:16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车辆来历证明 | 申请人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需提交车辆来历证明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 交警部门 |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 | 不实行,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实施告知承诺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
2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 | 司法局 | 村(社区) |
12月30日 |
3 | 户籍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 外省来我县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奖扶,手术并发症等证明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卫健局 |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健部门 | 外省来我县办理业务时因《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还未与外省对接连通,系统无法查询核实其生育、收养等信息,需提供县级卫健部门的《户籍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所以需要延期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延期时限要待我省《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与外省对接连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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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关系证明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自然资源局 | 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村委会、民委会 | 不实行承诺告知,因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 |
5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自然资源局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不实行承诺告知,因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 |
6 | 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额证明 | 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自然资源局 | 有资质的监理公司或会计事务所 | 不实行承诺告知,因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 |
7 | 监护关系证明 | 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1.9.2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自然资源局 | 公安局、公证部门、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 不实行承诺告知,因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 |
8 | 公证书查验证明 | 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不动产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1.8.5.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自然资源局 | 国内公证部门 | 不实行承诺告知,因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 |
9 | 参保证明 | 参保人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时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医保部门 | 医保经办机构 | 由于参保凭证涉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关系到参保人切身权益,必须提供参保的详细证明,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前已实行代办制,方便群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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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院证明材料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医院受伤证明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1 | 公安调查结论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事故调查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四)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法院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2 | 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证明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用工单位、仲裁院、法院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3 | 证人证言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事故调查材料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人社部门 |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4 | 因工外出受伤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事故调查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六)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法院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5 | 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路线图、社区居住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事故调查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人社部门 | 公安、社区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6 | 因病48小时内死亡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认定调查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七)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7 | 抢险救灾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认定调查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八)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8 | 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认定调查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九)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人社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19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工伤行政部门的查询证明 | 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交认定调查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 人社部门 | 用人单位、工商行政部门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20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材料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该事项涉及工伤基金安全,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21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2 | 房屋权属证明(仅指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创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重大财产安全,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3 |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 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相关医疗机构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4 | 食品检测报告 |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5 | 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6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证明相关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具备合法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27 | 全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店) | 证明相关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全部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具备合法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 该证明事项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