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等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6-29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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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等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办法(试行)



  一、用于证明以下情形的证明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1.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登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2.房屋权属证明(仅指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2、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1.食品检测报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工作流程

  1、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本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本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3、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


  附件:

1、申请人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2、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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