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12-28 17:02 (一)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因目前消防在线服务平台尚未投入运行,当事人暂时只能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平台运行后将另行通知。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查。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可以容缺受理,由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补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记载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许可。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承诺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项目,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向申请人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将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作出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将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