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炎陵县华苑商贸广场三期(10、11栋)“12·1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1
分享到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炎陵县华苑商贸广场三期(10、11栋)“12·1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批复〈炎陵县华苑商贸广场三期(10、11栋)“12·1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炎住建字〔2023〕50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华苑商贸广场三期(10、11栋)基础施工建设中发生的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谢*华,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明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下擅自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对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隐患排查下达的整改通知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给予处罚。

  2. 李*鑫,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现场负责人,未依法落实履行工程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给予处罚。

  3. 杨*牛,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塔吊司机。未按职责做好设备保养、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解决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安全装置不全和无司索信号工指挥的情况下违规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规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 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 湖南宏力劳务有限公司。由县市场监管、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全面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炎陵县华苑商贸广场三期(10、11栋)“12·1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