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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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类别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 1 | 行政许可 | 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许可申请材料及听证材料和相关事实材料 | 听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
| 2 | 行政许可 | 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事实材料 | 审核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3 | 行政处罚 | 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 审核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4 | 行政处罚 | 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第三款: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将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6 | 行政处罚 | 限期禁止现场机器搅拌砂浆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不设区的市(县)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具体实施区域和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8 | 行政处罚 | 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10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拟作出的对当事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等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器材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拟作出的对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草案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12 | 行政强制 | 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局行政执法股室 | 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