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后评估报告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30 14:19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我县制定《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炎政发〔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后对该《实施意见》进行了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实施意见》于2021年5月25日签署,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炎陵县司法局系该《实施意见》的起草部门和行政复议机构,因此由炎陵县司法局负责实施后评估。《实施意见》明确将从整合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保障和监督等方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实施意见》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株洲支队炎陵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司法行政部门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外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规定避免了由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规定复杂导致群众“来回跑”,便于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公正高效制度优势和主渠道作用,为加快建设法治炎陵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实施意见》的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1、《实施意见》是我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所制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是《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2、《实施意见》的第二项改革内容中,(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涉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确定,参照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中第二项主要措施(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明确进行了相关规定:县市区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州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3、《实施意见》实施期间,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二)合理性评价
《实施意见》整合了行政复议职责,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更方便人民群众找到正确复议机关及时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同时《实施意见》健全了配套工作机制,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有利于提升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能力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三)协调性评价
《实施意见》是应对行政复议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当时行政复议体制存在职责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的弊端,为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和资源进行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与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冲突。
(四)操作性评价
《实施意见》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具有比较单一的规范特征。制定《实施意见》过程中,考虑到行政复议职责分散、人民群众难以找到正确的复议机关,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的规定,《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程序正当、简便。尤其对于人民群众遇到的行政争议,除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其他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可以直接明确找县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更利于人民群众找到正确的复议机关。
(五)实施效果评价
《实施意见》实施2年以来,县司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严格行政复议审查标准,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纠错功能,通过办理复议案件,分析行政执法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醒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促进了执法水平提升,让行政复议工作成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为炎陵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评估结论
《实施意见》对于炎陵县人民政府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起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且其具体内容与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冲突,为持续做好炎陵县行政复议工作建议继续实施。
炎陵县司法局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