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民政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1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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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要求,我局对由我局牵头起草以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现就后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件,分别是《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炎政办发〔2022〕34号)和《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炎政办发〔2022〕35号)。经评估,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具体情况

  (一)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炎政办发〔2022〕34号)。

  (1)合法性:《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 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 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实施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5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我县养老服务市场实际情况的实施意见,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条款,具有合理性。

  (3)操作性:《意见》明确了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工作目标责任,提出了三个切实可行的放开举措,对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可操作性。 

  (4)评估结论:《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炎政办发〔2022〕34号)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建议该继续实施。 

  (二)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炎政办发〔2022〕35号)。       

  (1)合法性:《通知》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养老服务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22〕1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实施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5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通知》为进一步提升乡镇敬老院托底保障功能和养老服务能力,制定符合我县养老服务市场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条款,具有合理性。

  (3)操作性:《通知》明确了敬老院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五个切实可行的改革举措,对公办养老机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可操作性。

  (4)评估结论:《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炎政办〔2022〕35号)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建议该继续实施。 



炎陵县民政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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