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5-20 15:3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的相关要求,炎陵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现将炎陵县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机关
1. 炎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 炎陵县教育局
3. 炎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4. 炎陵县公安局
5. 炎陵县民政局
6. 炎陵县司法局
7. 炎陵县财政局
8. 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10.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12. 炎陵县水利局
13.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14. 炎陵县商务局
15. 炎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6.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17. 炎陵县审计局
18.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20.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1. 炎陵县林业局
22.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炎陵县统计局
24. 炎陵县医疗保障局
25. 炎陵县霞阳镇人民政府
26. 炎陵县沔渡镇人民政府
27. 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
28. 炎陵县十都镇人民政府
29. 炎陵县水口镇人民政府
30. 炎陵县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
31. 炎陵县垄溪乡人民政府
32. 炎陵县策源乡人民政府
33. 炎陵县下村乡人民政府
34. 炎陵县船形乡人民政府
35. 炎陵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6. 炎陵县国家保密局
37. 炎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8. 炎陵县档案局
39. 炎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炎陵县炎帝陵管理局
2. 炎陵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二、受委托的组织
1.炎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
三、其他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县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炎陵县司法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