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信息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7-3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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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炎陵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设施名称:炎陵烈士陵园
二、设施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长江路63号
三、主管部门: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单位:炎陵县烈士陵园服务中心
五、保护级别:国家级
六、保护范围:炎陵烈士纪念设施占地面积为27794.6平方米,四界以红线图为准。
七、保护要求:炎陵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