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度第5期)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1-0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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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度第5期)


  2025年第三季度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3批次食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炎陵县某生活超市经营的红薯粉条
  (一)不合格项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该超市经营的红薯粉条中检出了马铃薯源性成分,因产品未明示该源性成分应不得检出,该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该超市经营经检验检测掺杂马铃薯源性成分的红薯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不罚(2025)172号。
  二、炎陵县某购物广场经营的风吹鸭条(腌腊肉制品)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该购物广场经营经检验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标风吹鸭条(腌腊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罚(2025)155号。
  三、炎陵某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红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该公司经营经检验检测噻虫胺项目超标大红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次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不罚(2025)霞2号。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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