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解读关于印发《炎陵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7 18:01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浏览次数:字体:[ ]

  一、必要性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能有效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支持、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依据

  根据《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为起草,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制定《炎陵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代拟稿)。

  三、主要内容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2022年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县财政和农业农村局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等综合测算确定。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因地制宜确定补贴依据和标准。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7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