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炎陵县财政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上级有要求。株洲市人民政府2023年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出台《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31号),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树立政府采购新发展理念,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创新,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2.现实有需求。炎陵县施行政府采购20年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监管模式等面临着许多新的重要挑战,“高价采购” “先上马再招标”“串标围标”等乱象频发,给政府和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炎陵县要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堵住现行制度的漏洞,使政府采购不再变成“冤大头”,大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流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政府采购资金,防范化解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效能,全面推动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规范、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依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31号)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过程
《若干规定(试行)》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乡镇、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等44家政府采购相关单位,收到《若干规定(试行)》反馈集中意见一条,已采纳,并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主要内容
1.实行项目审批制。全额拨款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完成项目决策程序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货物类项目: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实施,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按程序实施,400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实施;服务类项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按程序实施,300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实施;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按程序实施,400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实施。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限额的,应当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表1);采购项目金额达到上县政府常务会限额的,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按上县政府常务会议流程申报,不需要填报此审批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各单位填报好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表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立项表(附表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附表3),不再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审批表。
2.提高价格评审权重。未达到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需要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产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各预算单位必须执行炎陵县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规定:服务类价格分权重最低控制值:200万以下价格分20分,200万(含)以上-300万以下价格分25分,300万(含)以上-500万以下价格分30分,5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价格分35分,1000万(含)以上价格分40分;货物类价格分权重最低控制值:200万以下价格分35分,200万(含)以上-500万以下价格分40分,5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价格分45分,1000万(含)以上价格分50分;工程类价格分权重控制值:400万以下价格分40—50分。因项目有特殊情形,有关规定不能按上述要求执行的,采购单位应当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五、提请审议的事项
提请审议《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方案
炎陵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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