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炎陵县司法局解读《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制定《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之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289号修改)。
三、《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过程
根据县政府的工作安排,2023年10月25日印发了《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2018年12月15日至今制定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谁起草(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组织实施单位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县司法局进行统一汇总。县司法局经汇总审查,现形成了《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
四、《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主要内容
1.确认《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通告》等5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废止《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采砂采矿的通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3.宣布《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法律条文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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