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炎陵县发展和改革局解读关于印发《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5 14:57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浏览次数:字体:[ ]

  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炎陵县税务局制定了《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说明

  《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炎政发〔2017〕7号 )文件批复已到期,新修订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和《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株发改发〔2023〕131号)的通知已分别于2022年11月和2023年11月正式施行。为加快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拟对我县的《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取消、放开条款以及部分内容表述进行修改,价格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23〕131号)《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株发改发〔2017〕194号)有关文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制定、调整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 主要内容。本办法共有二十二条,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义、收费的对象、收费实行的原则、征收的主体、代收单位、征收方式和标准、监督检查等。

  (二)不同之处。一是调整征收主体。征收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因此我县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主体由县城管部门调整为县税务部门。二是取消和放开收费。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株发改发〔2017〕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1.取消《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炎政发〔2017〕7号),第九条,第(二)款征收标准,第7项建筑施工类中:(1)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由建设单位缴纳,按建筑总面积2.00元/㎡计征。2.放开《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炎政发〔2017〕7号),第九条,第(二)款征收标准,第7项建筑施工类中:(2)建筑渣土由建设单位自行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倾倒,按实际渣土量3.00元/m³计征。(4)渣土污染应急处理按污染面积8.00元/㎡(自行清扫减半)计征。此两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三是取消征收方式。根据省、市文件明确县城市生活垃圾的范围,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属于生活垃圾范围内,又因取消和放开以上两项有偿服务收费。经与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及县税务局座谈研究,取消《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炎政发〔2017〕7号),第九条,第(一)款征收方式,建筑施工类的由环卫部门委托县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代收的内容。四是明确代收手续费。根据省、市文件明确代收手续费按照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1%—3%安排,经征求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及县税务局意见后,拟定具体代收手续费按3%安排,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程序说明

  (一) 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及其他县市区。新修订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和《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株发改发〔2023〕131号)正式实施后,我局认真研究政策并积极与市发改委服务科对接,了解政策制定的原则、要求、程序等,同时与其他县市区发改部门联系,了解相关情况。

  (二)多方听取意见情况。3月5日,由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城管局和县环卫中心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县环卫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专题会。会上认真研究和讨论了《炎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4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会议纪要。3月28日,我局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城管局、县自来水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环卫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10份书面意见征求函,共收回10份书面意见征求函,各职能部门均同意,无意见。4月28日,在炎陵县人民政府网公告进行征求意见,在截止时间前,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三)关于价格听证情况。制定或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听证,但本次实施办法征收标准与炎政发〔2017〕7号文件批复的价格收费标准一致,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文件规定,原《办法》文件是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可以不再开展价格听证。



  炎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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