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19〕ylxlyg3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19〕ylxlyg3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华强木制板厂
地 址:炎陵县垄溪乡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
职 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741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华强木制板厂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烤房、收尘室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且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主要依据:2019年9月27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责改[2019]ylxlyg8号、询问笔录二份(法人与安全管理、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令(80号令修正)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的规定,依据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炎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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