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19〕ylxlyg1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19〕ylxlyg1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 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074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责改【2019】ylxlyg9号;2.法人代表与经理两人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的规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正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炎陵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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