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环罚字〔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9-25 16:39来源:炎陵县环境保护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金瑞锌材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6月25日, 我局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陪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堆放有浸出废渣(危险废物)约7吨且无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环预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2019年9月6日,你公司到我局陈述申辩该浸出物料非外卖危险废物,系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原料(含铅锌浸出中间物料),所以未做危险废物标识牌予以明示,并在督查后及时进行了处理,请求免予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你公司积极整改的实际情况,以下限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环预字〔2019〕6号)、《炎陵县环境环保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8206118000241108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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