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环罚字〔2019〕5号
炎陵县神农玻璃纤维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 7月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400吨玻璃纤维毡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17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现实际年产量约200吨玻璃纤维毡。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炎环预字〔2019〕5号)告知你厂享有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19〕5号)、《炎陵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11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