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环罚字〔2019〕4号
湖南省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炎陵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6月25日,我局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陪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营运的炎陵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炎陵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但未按要求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紫外线消毒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炎环预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炎环预字〔2019〕4号)、《炎陵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炎陵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环保防治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二)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11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