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063号
当 事 人:潘某红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某某镇某某村寨下12号
2019年7月12日11时3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县苏州北路巡查时,发现你在步步高超市旁销售西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属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我执法人员当即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19年7月12日12时前整改到位。
2019年7月12日15时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仍继续摆摊销售西瓜。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面积约4平方米(2m×2m)。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潘某红身份证复印件;
2.潘某红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潘某红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场勘查笔录;
4.潘某红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现场照片;
5.当事人潘某红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潘某红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之规定:"(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炎陵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摆摊设点,恢复摆摊设点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摆摊设点,恢复摆摊设点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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