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050号
当 事 人:陈某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邵阳县某某镇某某街60号附9号
2019年6月6日9时10分许,你在炎陵县鹿原北路朝阳小区建设亮化工程粉刷外墙,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行为。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现场勘查笔录;
3.当事人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现场照片;
4.当事人陈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陈某因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起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设置围挡作业,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立即清除搭设的架子和网纱布,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6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清除搭设的架子,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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