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034号

发布时间:2019-05-15 16:29来源: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当 事 人: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欧家16栋1号

  2019年5月08日16时20分许,我执法队员在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的赣C-65050金刚型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驾驶现场勘查笔录                                             

  3.当事人施工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驾驶现场照片                                          

  4.当事人张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张某某因驾驶施工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炎陵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整改,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0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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