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030号
当事人:廖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某某镇某某村石围垅20号
2019年4月22日8时20分许,你在炎陵县神农大道天华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人行道板),经我局现场勘查,损坏面积约3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人行道板)巡视检查笔录;
3.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人行道板)现场勘查笔录;
4.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人行道板)现场照片;
5.当事人廖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廖某因在炎陵县神农大道天华小区门口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三百元到六百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赔偿所造成损失,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3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整改,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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