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021号

发布时间:2019-04-10 11:33来源: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当 事 人:廖某凡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某某镇某某村八村民组407号

  2019年3月31日9时20分许,你在炎陵县井冈西路图书馆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我局现场勘查,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约为7.8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巡视检查笔录;                                         

  3. 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4. 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5. 当事人廖某凡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廖某凡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责令你立即整改,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3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申辩、听证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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