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环境保护局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环罚字〔2019〕1号
株洲耀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673561590R
法人代表:吴根喜
地 址:炎陵县九龙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8年11月29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500平方米玻璃纤维网格布生产线项目未环评、未环保审批,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炎环预字〔2018〕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炎环预字〔2017〕6号)、《炎陵县环境环保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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