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0〕20号

发布时间:2020-05-26 09:52来源: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0〕20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694023505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小平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   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2020年1月16日,我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商品的交办处理函,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吉祥福(组合烟花)产品在2020年株洲市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0ZJ027。要求我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好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工作。

  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并指派本局行政执法人员黄智亮、李丹依法开展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于2020年3月20日将检验报告(编号NO:2020ZJ027)与询问调查通知书(炎市监询通字[2020]3号)送达至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经2020年3月23日与2020年4月8日,两次对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钟月亮采取收集书证、询问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了五福系列产品192件,其中吉祥福(组合烟花)60件,2019年1月27日,向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了五福系列产品392件,其中吉祥福(组合烟花)192件,两次一共采购五福系列产品584件,其中吉祥福(组合烟花)进货252件,进货价格为60元/件,总货值为货值为35040元整,其中吉祥福(组合烟花)货值为15120元整。该批产品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还有存货52件,并从我县零售商户召回271件,共计323件五福系列产品,其中包括吉祥福(组合烟花)产品162件,对这批五福系列产品产品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全部作退回生产厂家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该批产品实际销售量为261件,其中吉祥福(组合烟花)的销售量为90件,销售价格为85元/件,销售额为:7650元,销售利润为2250元整。

  2020年1月14日,经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该批产品中的吉祥福(组合烟花)经检验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质量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0ZJ027)。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情况;

  2.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情况;

  3.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钟月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情况;  

  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

  5.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2020ZJ027,证明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委托人钟月亮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采购进货单七份,证明该公司购进该批产品的来源、价格等相关情况;

  8.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单据二份,证明该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去向、价格等相关情况;

  9.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采购退货单二份,证明该公司召回该批产品及退回厂家情况;

  10. 现场库存产品照片二张,证明该公司该批产品现有库存情况。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9050元;

  二、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以下两个账户(账号)中选择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1.开户行: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6  1180  0024  1108  0012;

  2.开户行:农业银行炎陵县支行,收款人:炎陵县财政局,账号:1812  8901  0400  0503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三)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之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电话:26226271(县政府法制办)  26222266(本局监察室)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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