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073号

发布时间:2019-08-23 16:51来源: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当 事 人:刘某某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株洲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组**号

  2019年8月9日8时1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县洣泉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水电新村小区建设亮化工程粉刷外墙时,其施工场地仅搭设网纱布作为简易围档,未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作业,属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刘某某在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面积约50平方米(25m×2m)。我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刘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9日16时10分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搭设的网纱布,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作业。

  2019年8月9日16时20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搭设的网纱布已拆除。

  当事人刘某某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刘某某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当事人刘某某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责令改正通知书》;

  4.当事人刘某某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刘某某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违法现场照片;

  6.当事人刘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刘某某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刘某某因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起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设置围挡作业,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责令当事人刘某某按规范设置围档作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刘某某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当事人刘某某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刘某某按规范设置围档作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刘某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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