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109号

发布时间:2019-11-22 16:56来源: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当 事 人:谭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栋*号

  2019年11月11日8时1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西路巡查,发现当事人谭某某在新食尚鸡蛋灌饼店门口开业庆典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我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当事人谭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8时40分前整改到位。

  2019年11月11日8时50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当事人谭某某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燃放烟花炮竹后的废弃物仍在原处。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谭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污染面积约1平方米(1m×1m)。

  当事人谭某某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谭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 当事人谭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责令改正通知书》;

  4. 当事人谭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现场勘查笔录;          

  5. 当事人谭某某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违法现场照片;            

  6. 当事人谭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谭某某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谭某某因开业庆典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面积为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以下的,按废弃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的。"。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当事人谭某某立即整改,清除干净燃放烟花爆竹后的废弃物,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谭某某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谭某某立即整改,清除干净燃放烟花爆竹后的废弃物,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谭某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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