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19〕第137号
当 事 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四川省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号
2019年12月9日8时1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神农大道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某在神农古镇建筑工地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车辆驶出工地时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属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路面污染面积约为12平方米(2m×6m)。我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当事人李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李某于2019年12月9日10时10分前整改到位。
2019年12月9日10时15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当事人李某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并清洗了污染的路面。
当事人李某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李某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当事人李某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责令改正通知书》;
4.当事人李某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李某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违法现场照片;
6.当事人李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李某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李某因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造成车辆驶出工地时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起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当事人李某立即整改,清洗污染路面,恢复城市道路原状,保持道路畅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李某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李某立即整改,清洗污染路面,恢复城市道路原状,保持道路畅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李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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