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20〕第002号
当 事 人:刘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组**号
2020年3月31日19时09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神农大道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在神农大道公厕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顶管作业,属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其占用和挖掘的城市道路面积约为4平方米(4m×1m)。我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当事人刘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刘某于2020年4月1日8时05分前整改到位。
2020年4月1日8时10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擅自占用和挖掘处未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保持道路畅通。
当事人刘某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刘某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当事人刘某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责令改正通知书》;
4.当事人刘某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刘某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违法现场照片;
6.当事人刘某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刘某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刘某因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按实际占用或挖掘面积处以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1-1.5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整改,恢复城市道路原状,保持道路畅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刘某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当事人刘某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整改,恢复城市道路原状,保持道路畅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刘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4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