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20〕第012号

发布时间:2020-04-28 17:08来源: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当 事 人:银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安乡县某某乡某某村****号

  2020年4月14日8时2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县解放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银某某在衣聚汇时代服装批发广场店墙体上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属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银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银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8时50分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恢复墙体原貌,保持市容整洁。

  2020年4月14日9时05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当事人银某某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墙体上的大型户外广告仍在原处。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银某某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起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9平方米(3m×3m)。

  当事人银某某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银某某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当事人银某某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责令改正通知书》;

  4.当事人银某某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银某某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法现场照片;       

  6.当事人银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银某某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银某某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之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置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下、或者边长大于4米,小于等于6米的户外广告,且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责令当事人银某某立即整改,拆除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恢复墙体原貌,保持市容整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银某某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银某某立即整改,拆除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恢复墙体原貌,保持市容整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银某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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