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20〕第013号

发布时间:2020-04-29 17:09来源: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当 事 人:霍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号

  2020年4月17日9时2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县县府路巡查,发现当事人霍某某驾驶牌照为湘B-911**的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属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我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当事人霍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霍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10时20分前整改到位。

  2020年4月17日10时30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当事人霍某某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沿途撒落沙石污染处已清洗干净。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的面积约90平方米(300m×0.3m)。

  当事人霍某某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霍某某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3.当事人霍某某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责令改正通知书》;

  4.当事人霍某某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霍某某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违法现场照片;

  6.当事人霍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当事人霍某某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霍某某因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沙石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炎陵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施工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和出现滴撒漏现象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责令当事人霍某某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霍某某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霍某某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当事人霍某某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申辩、听证权利。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霍某某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霍某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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