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书字[2020]第02002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罗东明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4
工作单位:
现住址:水口镇联坑村罗家坳0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当事人罗东明在2019年12月27日在水口镇协成村罗家坳组"荷树下"山场新建养猪场,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杉木陆拾柒株(67株), 计材积:贰点壹壹五立方米 (2.115m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罗列证据形式)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测绘图,现场证照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335株(杉木67株×5=335株)
2.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450元× 2.115m³=951.75元×3倍=2855.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邓伟平、李谢勇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湘02021900004、湘02051900005
行政机关(印章)
2020 年1月15日
共三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第三联为存根 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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