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书字[2019]第20007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案
被处罚人姓名:唐平生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91514
工作单位 :
现住址: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太坪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务农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你于2019年12月8日在黄上村太坪组自己山场无证采伐的拟赤杨(冬瓜木)核实材积为2.088立方米,本村林松明以每立方米400元的价格收购,并现金结账835元,除去劳力费用600元,你实得款235元,2019年12月13日被十都林业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案。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罗列证据形式)调查笔录、检尺码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五倍的树木(110株)
2. 罚款人民币柒佰零伍元整(70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谢向余、汤文玉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湘02051900102、湘02051900031
行政机关(印章)
2019 年12月28日
共三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第三联为存根 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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