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ylxlyg1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1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林龙炭业制品厂(普通合伙)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龙溪乡菜坪村船坑组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才文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261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林龙炭业制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10天内整改到位。证据:1、2020年6月15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责改[2020]ylxlyg19号;3、法人兰才文、安全员兰友平、员工贺堂发询问笔录共3份,员工贺堂发有限空间作业相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基准:未按本规定对三名以上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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