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ylxthh1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个〔2020〕ylxthh1号
被处罚人:何纯耀 性别:男 年龄:56岁
身份证号:43282119640908xxxx
家庭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xx组
所在单位: 炎陵县吉利碎石场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炎陵县霞阳镇吉利村
邮政编码 412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5月31日11时20分左右,炎陵县吉利碎石场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致一人死亡。经炎陵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排险、敲帮问顶不细致、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炎陵县政府同意批复了这一结论。经查,何纯耀,2018年 12 月起,受法人代表委托任命为炎陵县吉利碎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
1、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炎陵县吉利碎石场"5.31"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肖福林、何纯耀、周国红、张大书的询问笔录;
3、张先军的死亡证明;
4、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炎陵县吉利碎石场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6、炎陵县吉利碎石场出具的何纯耀收入证明;
7、炎陵县吉利碎石场工伤保险缴纳及劳动合同资料;
8、炎陵县吉利碎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人员任命文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项、第5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经认定何纯耀上年度收入49200元)。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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