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ylxlyg2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17:36来源:炎陵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2号


  被处罚单位: 株洲昊坤硬质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九龙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有根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1160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株洲昊坤硬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23天内整改到位。

证据:

1、2020年7月14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责改[2020]ylxlyg22号;

  3、法人颜有根、安全员杨建文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基准: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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