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3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17:39来源:炎陵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3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青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茶背组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卫东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2662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青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3天内整改到位。

证据:

1、2020年7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责改[2020]ylxlyg25号一份;

  3、主要负责人李辉明、安全员陈小明询问笔录共二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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