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书字[2020]第0000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书字[2020]第00003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炎陵县桐睦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Q1JG74E
法定代表人:沈伟明
职务:投资人
单位:地址船形乡桐睦村景洲组窑树龙口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自2020年1月以来,炎陵县桐睦采石场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船形乡桐睦村景洲组"杨树垅"山场开采石灰石,共开挖林地3268平方米,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该林地属省级公益林范围内。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罗列证据形式)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测绘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81700元(25元/平方米);
2、限一年内恢复林地原状或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郭远发、张云娟等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湘02051900001号和湘02051900092号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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