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书字[2020]第0200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书字[2020]第02003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曾纪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5年12月2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4016
工作单位:
现住址:中村瑶族乡九潭村上坝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当事人曾纪发、曾纪禄(已病故)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春至2019年春,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井村水井垅尾山场砍伐林木,砍伐林木面积为11亩,林木蓄积为9.97立方米,材积为5立方米,数量15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罗列证据形式)询问笔录、勘查笔录、证照、位置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0.1万元。
2. 责令补种:5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湘02051900106
执法人员: 曾云辉、李谢勇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湘 02051900005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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