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危化罚单〔2020〕ylxdjm1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危化罚单〔2020〕ylxdjm1号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鑫光化工厂
地 址: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
邮政编码:4125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冬云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8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鑫光化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厂电解车间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探头安装的数量不够,不符合行业标准,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10天内整改到位。证据:1、2020年8月18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现场图片;4、胡冬云、李竞峰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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