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环罚字〔2020〕2号
炎环罚字〔2020〕2号
炎陵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恒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3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存在"部分原材料碎石、石料未入棚(露天堆放),原料棚未建好围挡"等环境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炎环预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2号)、《炎陵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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