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烟花爆竹罚单〔2020〕ylxlzy1号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烟花爆竹罚单〔2020〕ylxlzy1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地 址:文化路4号
邮政编码:412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段德华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8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供销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鞭炮仓库门口安全设施设备灭火器一台失效,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4天内整改到位。证据:1.2020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烟花爆竹责改〔2020〕ylxlzy6号;3.询问笔录两份(法人代表和安全员);4.现场图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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