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环罚字〔2020〕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环罚字〔2020〕5号
炎陵嘉阳纸塑制品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0月2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第五轮次)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0〕51号)督办问题清单中涉你厂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挤塑、成型等环节未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5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2020年1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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