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环罚字〔2020〕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环罚字〔2020〕7号
湖南君联投资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9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联合策源乡政府环保专干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策源乡梨树洲村(原东岭村)开采高岭土过程中上作业面未落实弃土、弃渣挡土墙,随意倾倒,上作业面贮存固体废物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环境监察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7号),《送达回证》(株炎环预送〔2020〕7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项,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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