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4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09:05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4号


  被处罚单位: 炎陵恒鑫毛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九龙经济开发区(霞阳镇深坑村桃子园组)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鹏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731-262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炎陵县恒鑫毛刷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除尘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辩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15天内整改到位。

证据:

1、2020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洲炎陵)安监综合监管责改[2020]ylxlyg44号;

  3、询问笔录二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员);

  4、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经80号令修正)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的规定,依据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经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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