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5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09:08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罚单〔2020〕ylxlyg5号


  被处罚单位: 株洲宗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路B3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艳红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741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株洲宗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30天内整改到位。

证据:

1、2020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炎陵)安监综合监管责改[2020]ylxlyg45号;

  3、询问笔录二份(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4、《炎陵宗义管理名单》一份;

  5、《炎陵宗义员工名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炎陵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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