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环罚字〔2020〕8号
炎陵宏石建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炎陵宏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40000吨烘干砂生产线未经环保行政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2020年12月4日,你公司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你公司的主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干砂生产线自始至终就没有建成。2020年6月17日设备进厂且在试运行。二是干砂生产线本身就属于环保产业。三是公司正处在创业之初,无力负担高额罚金。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时,生产设备在2020年6月17日进厂且在试运行。你公司以干砂生产线自始至终就没有建成由请求免于处罚,我局不予采纳;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利用尾矿库的尾砂生产的情况,我局在研究对你公司违法行为量罚时给予了充分考虑,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炎环预字〔2020〕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送达回证》(株炎环预送〔2020〕8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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